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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条款

第一节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、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,保障公众餐饮安全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章,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
第二节  适用范围

第二条 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()职人负责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、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。专()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。

第三节  采购

第三条 采购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,需要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,并应当索取、留存有供货方盖章(或签字)的购物凭证。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、产品名称、产品数量、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。长期定点采购的,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。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。

第四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,应当查验、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;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(或签字)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。

第五条 从食品经营单位(商场、超市、批发零售市场等)批量或长期采购时,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;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(或签字)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。

第六条 从食品经营单位(商场、超市、批发零售市场等)少量或临时采购时,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,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(或签字)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。

第七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,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(或签字)的购物凭证;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,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(或签字)的许可证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、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。

第八条 从食品经营单位(商场、超市、批发零售市场等)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,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;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,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(或签字)的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。

第九条 采购乳制品的,应当查验、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(或签字)的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。

第十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的,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。

第十一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,应当查验、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( 或签字)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(或复印件)

第十二条 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或使用前设专人验收、查验产品包装、标识、有效凭证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索证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。

第十三条 供货单位确定后,由采购专员拟定《采购合同》(原则上采用公司统一版本)。明确原材料规格型号、材质、颜色、数量、供货时间、供货地点、运输方式及费用、支付方式及发票等信息,经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核后签订

第十四条 采购专员负责跟踪各类物资到供货地点。物资到供货地点前,采购专员提前通知材料员(专职或兼职)收料,现场验收合格(收料员无法确定物资是否合格,可要求生产车间员工协助验收)后开具收料单(一式三联供货者一份,财务一份,原件收料员留存)。

第十五条 财务根据收料单,与供货者对账,按《采购合同》及公司规定流程付款。

第十六条 材料采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一经发现按双倍损失对当事人予以处罚,同时保留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